离退休党总支(工作处)
关于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离退休各党支部、全体离退休教职工:
近期全国疫情呈多地散发态势,我市出现本地确诊病例。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校离退休工作实际,请广大离退休教职工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切实做好自身防护
1.请广大离退休教职工非必要不离渝,不聚集。
2.外地返渝人员,请第一时间向目的地社区和离退休工作处报备,并尽快进行1次核酸检测。
3.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1米线等良好的卫生习惯。
4.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如出现发热、咳嗽、咽痛等症状,要正确佩戴口罩,及时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医。
二、配合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离退休教职工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防控工作,落实相关防控措施。根据近期警方提醒,以下这些不配合疫情防控政策的行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防疫封控管控措施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1.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 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
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药店的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五)妨害民警执行公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六)编造、传播不实信息
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1)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七)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
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各党支部、各校区工作人员、行政组长要落实网格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职工增强防护意识、法治观念。
2.及时跟踪并做好离退休职工旅居地动态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3.确保信息畅通,如有突发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特此通知
离退休党总支(工作处)
2021年11月6日